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5年6月30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审批设置授予学位的相关学科、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在学校学习或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经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条 教务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培养环节要求,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学位答辩),满足学校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训练积分的相关规定要求,并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确定后,工作时间一般为 1 年。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经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有中文摘要且不少于 2000 字。

(五)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相关要求,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六)实践成果可以为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和评阅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送审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前,导师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同意

后,最迟应在答辩前 35 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实行双盲送审或者会评送审(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采取会评送审,需二级培养单位提前报备会评方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 2 位专家评阅,首次送审工作由相关二级培养单位通过第三方平台送审。评审意见的处理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践成果需进行实体展示的,各二级培养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审,鉴定材料和结果须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评阅的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并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进入学位答辩环节,审核不通过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要求。

(一)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答辩时,应按照学科、专业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非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答辩须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预先向学校保密委员会申请,审核通过后才能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 人(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席)或 3 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秘书 1 人。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担任。各类别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学术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高校的专家不得少于 3人。

2.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 1 人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企)业专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其他要求的,按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3.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 1 人为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被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学位答辩最迟应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通过后半年内完成,答辩工作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专家评阅意见应在答辩前五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前三天公告答辩信息。

(五)学位答辩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

(六)学位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宣读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名单,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

3.学位申请人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和评阅意见修改情况(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不超过 40 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提问时间不少于 10 分钟。

5.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结束后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可作出通过答辩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在场),并进行合影留念。

(七)答辩结果的处理。

1.通过答辩并获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详细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未通过学位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现场投票同意可在 3~12个月内申请修改后重新送审、重新答辩 1 次。经答辩委员会同意重新答辩 1 次的有关材料, 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保存,留作再次答辩时参考。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委员。若答辩委员未作出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研究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者,终止此次学位申请。

3.通过答辩但科研训练积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先申请毕业,1 年内若科研训练积分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

(八)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及时将相关答辩材料核对整理,并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书、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票等材料提交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一)通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满足学位授予要求,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学位答辩情况以及答辩后修改完善情况和在学期间科研训练积分情况等,作出是否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的可作出在 3~12 个月内修改后申重新送审、重新答辩 1 次的决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对硕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满足学校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训练积分的相关规定要求,并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成果,并对学科或专业领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重要的意义。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确定后,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

(三)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经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附加详细中文摘要。

(五)学术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相关要求,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六)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具体形式和要求按照工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实践成果形式可以为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至少安排在送审和评阅前 1 个月公开进行。预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预答辩委员会由 3~5 名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预答辩委员会应至少包含 1 位相关领域行业(企业)专家;聘请 1 位预答辩委员会秘书,记录预答辩过程中专家提问、研究生回答、预答辩决议等情况。

(三)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经预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预答辩通过者,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导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审评阅。预答辩如未通过,应修改至少 3 个月后再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和评阅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前,导师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最迟应在答辩前 50 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实行 1 份“实名送审”与 3 份“双盲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实名送审”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实施,“双盲送审”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审;评审意见的处理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践成果需进行实体展示的,各二级培养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审,鉴定材料和结果须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评阅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并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进入学位答辩环节,审核不通过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答辩。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要求。

(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公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公示后,如有成员更换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答辩时,应按照学科、专业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非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答辩须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预先向学校保密委员会申请,审核通过后才能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7 人(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席)或 5 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上应为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3人,本学位授予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 人,成员中必须包括 2 名不同单位的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秘书 1 人。主席应为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熟悉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同行专家。秘书应具有本学位授予点或相近学位授予点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跨学科选题的学位论文在答辩时须邀请至少 1 名跨学科专家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2.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7 人组成,其成员原则上应是相应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称的科研院所和大型行业(企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 4 人,校外专家不少于 4 人(同类高校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至少 2 人,科研院所和大型行业(企业)相关领域专家至少 2 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秘书 1 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相应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担任(工程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明确要求的,按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秘书应具有本专业学位类别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学位答辩最迟应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通过后半年内完成,答辩工作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专家评阅意见应在答辩前五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前三天公告答辩信息。

(五)学位答辩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

(六)学位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宣读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名单,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

3.学位申请人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和评阅意见修改情况(30 分钟左右)。

4.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提问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5.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结束后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可作出通过答辩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在场),并进行合影留念。

(七)答辩结果的处理。

1.通过答辩并获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详细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后提交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未通过学位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现场投票同意可在 6~ 24 个月内申请修改后重新送审、重新答辩 1 次。经答辩委员会同意重新答辩 1 次的有关材料, 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保存,留作再次答辩时参考。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委员。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研究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者,终止学位申请。

3.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 1 次的决议),报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通过答辩但科研训练积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先申请毕业,2 年内若科研训练积分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

(八)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及时将相关答辩材料核对整理,并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书、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票等材料提交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一)通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积分满足学位授予要求,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学位答辩情况以及答辩后修改完善情况和在学期间科研训练积分情况等,作出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的可作出在 6~24 个月内修改后申请重新送审、重新答辩 1 次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对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持续推进学科专业布局优化,加强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持续加强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在校期间,因作弊、剽窃、替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攻读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因受记过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而未授予学位者,按学校有关违纪处分规定解除处分后,且符合其他相应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或结业后一年内, 由本人申请(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而受记过处分的,须经学校组织评议认为表现优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补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立卷归档要求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档案馆,学位申请人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电子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存档,并由学校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三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教育部相关文件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大校〔2010〕186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