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人才队伍对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的蓄水池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有力支撑学校“双一流”创建和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7 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 号)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用于规范和强化学校博士后服务与管理,推动博士后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立足自主培养,坚持扩大国际交流,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博士后人才队伍。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构建分类体系,提升薪酬待遇;

  (二)优化进站标准,完善遴选机制;

  (三)形成多元投入,发挥主体作用;

  (四)鼓励联合培养,促进合作融合;

  (五)强化过程考核,推进动态评价;

  (六)畅通职业发展,激发人才活力。


第二章 分类及待遇

  第四条 博士后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是指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全职从事科学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补充高水平师资队伍为主要目标,设置金山博士后 A、B、C 三类,以及项目博士后岗位。

  金山博士后 A 类重点招收世界前 200 强高校且学术成果优秀的博士。

  金山博士后 B/C 类重点招收世界知名高校且学术成果较好的博士。

  项目博士后是由合作导师依托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

  (二)企业博士后是指学校与企业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五条 全职博士后岗位实施协议年薪制,税前年薪构成包含基本薪酬和年度考核绩效。年薪的 80%为基本薪酬,分月发放;年薪的 20%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全职博士后年薪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各类全职博士后的年薪标准及构成见表 1。



  第六条 参照学校分类考核与绩效评价相关规定,金山博士后享受超工作量绩效奖励,项目博士后研究成果计入合作导师或课题团队进行超工作量绩效奖励。所有超工作量绩效奖励均在期满考核前核算,出站当年年底按照学校实际工作安排发放。

  第七条 企业博士后薪酬等待遇均由企业承担。企业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单位应拨付给学校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原则上不低于 6 万元/人,其中,学校管理费 4 万元/人,合作导师指导费不低于 2 万元/人,具体按联合培养协议书确定。

  第八条 在站期间获得的各类博士后项目或资助计划经费与学校薪酬叠加发放。

  第九条 博士后聘期一般为 2 年,金山博士后 A 类可申请续聘至 3 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进入下一聘期,在站总期限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可在镇江市落常住户口;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学校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章 进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招收实行合作导师、流动站、学校三级遴选,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科研学术水平等方面的考查。申请人在获得合作导师同意后,由流动站组织面试及推荐,经校级学术评价后,提交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创新能力、团队精神、进取意识,恪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

  (二)原则上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3 年,身心健康,年龄在35 周岁以下。其中,金山博士后 A 类一般在 32 周岁以下。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已在相关领域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具有较突出的科研发展潜力。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一致,并具有创新性。

  (五)流动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进站资格后应及时办理进站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进站手续,一般给予 6 个月进站资格保留期,逾期不再保留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一般应在获准进站后 1 个月内(外籍博士后可放宽至 3 个月内)完成报到入站,逾期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如遇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入站。


第四章 在站考核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与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签订《江苏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惩罚等。

  第十六条 博士后入站 3 个月内,流动站应组织开题工作。博士后向所属流动站作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批准后,报学校备案。博士后应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征得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

  第十七条 考核按“个人申请、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学术评价、学校综合考评”程序实施,包含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各类博士后入站满 12 个月须接受年度考核。由流动站组织 3~5 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注重考查博士后在站工作状态和协议目标实现的进度情况。年度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流动站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二)积极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型研究成果。第一年度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成果业绩分及应包含的成果基本要求。

  (三)完成流动站规定的其他考核任务。

  年度考核“优秀”且成果业绩达到更高岗位博士后年度考核基本要求的金山博士后 B 类/C 类可申请转入相应岗位,从转入起按新岗位兑现待遇和考核要求。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可按原协议继续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原则上终止其博士后工作,办理退站手续。若满足低一档岗位博士后“合格”成果业绩要求,金山博士后 A 类可申请转入金山博士后 B 类,金山博士后 B 类可申请转入金山博士后 C 类,从转入起按新岗位兑现待遇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期满考核。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前应对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撰写研究报告。流动站应组织对博士后进行期满考核,包括专家评议和汇报考核。专家评议应邀请 3 名及以上(包含至少 2 名校外专家)本学科知名专家,汇报考核应成立由 5~7 名(包含至少 1 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期满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流动站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完成 8~16 学时本科生或研究生或学历留学生课程助理教学。

  (二)积极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突出的创新型研究成果。工作期满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成果业绩分及应包含的成果基本要求。

  (三)完成流动站规定的其他考核任务。

  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且至少一次“优秀”的金山博士后 A 类,可申请续聘 1 年。

  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获得《博士后证书》。

  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 6 个月博士后资格保留期,资格保留期内学校停发其薪酬待遇,满足出站条件后完成期满考核并办理出站手续,6 个月内还未满足出站条件者,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 21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如果期满但未能完成研究工作,可由本人申请延期,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延长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学校停发其薪酬待遇。延长期满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江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其知识产权归江苏大学所有。在绩效核算时金山博士后 A、B、C 类的研究成果仅限本人使用。企业博士后成果要求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获批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人员,其出国时间根据计划协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其中 A 档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江苏省卓越博士后计划等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申请承担的各类博士后项目出站前应全部完成。

  第二十五条 面向国际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博士后应积极开展前沿探索性科学研究,依托国家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揭榜领题等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业孵化,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达到科研为主型副教授科研业绩要求的博士后,经个人申请、流动站推荐、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可转聘为学校专任教师。

  第二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 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组织关系转至经常居住地。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 流动站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宽松环境,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办公条件。各流动站应加强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工作,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科研经费的在岗教师,可以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保证培养质量,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应适当控制。鼓励依托院士、国家级人才等知名学者或国家级重大平台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博士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奖励基金,每年投入 100 万元,可滚动进入下一年使用。期满考核“优秀”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可申请“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经学校研究决定被评为“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应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进站的全职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仍按照原《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江大校〔2021〕313 号)《江苏大学企业博士后管理费与合作导师指导经费管理办法》(江大校〔2021〕247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