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


江大委发〔202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具体指导,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是评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议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章 评议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注重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民主公开。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平等对待。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四)教育、管理、监督有机统一。把坚持党员标准、做合格党员的教育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始终。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改进党员日常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否能够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足额交纳党费。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在此基础上,各级党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评议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针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是否廉政勤政,是否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等。对普通党员重点评议是否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在工作、学习中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参加党内生活中的表现等。

第三章 评议对象

第七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第八条 流动党员一般参加所在党支部民主评议,也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如有特殊困难的,应按要求写出自我评议小结,接受党支部考核。

第九条 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可以通过支部大会进行自评、互评,也可以由党支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组织考核、定格。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议的,应在其返回后进行补课。对长期驻外党员,党支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要参加评议,但应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定格。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党员,主要评议察看期内表现,不评定格次。对上年度告诫教育或限期改正的党员,主要是评议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评议格次和定格标准

第十二条 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格次。优秀格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支部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预备党员不评定格次。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式党员,一般可以确定为优秀格次: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四条 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可以确定为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第十六条 介于不合格党员与合格党员表现之间的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第五章 评议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该按照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级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党内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并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有效开展。

(二)学习教育。党支部采取集中学习、党员自学等多种形式,对党员普遍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习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

(三)自我评价。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党员严格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总结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查找问题与差距,分析主要原因,对是否符合党员标准进行自我认定。个人总结前,还要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党员之间要谈心交流。

(四)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支部班子“双评议”工作。会上,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个人自评、党员互评要讲学习、工作、生活等实际表现,用具体事例说话,指出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党员大会上,党支部书记还要通报党支部班子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并组织全体党员对党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

(五)组织评定。党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正式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评定结果同时向支部大会报告。

(六)表彰和处理。党支部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进行褒奖;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转化,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七)材料归档。各党支部民主评议和结果处理的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党组织自行存档。各党支部民主评议“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格次党员的相关材料由二级党组织汇总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十九条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应认真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形成党员队伍吐故纳新、永葆先进的科学机制。

第二十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把握四种界限:把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与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与缺乏组织观念、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组织处理: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常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评议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二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

(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二级党组织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

(五)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六)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基本合格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发放告诫通知书的办法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四条 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纪违法问题,应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江大委发〔2016〕30号)同时废止。